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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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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独角兽孵化器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工信发〔2026〕69 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优质企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制造业优质企业梯队,进一步健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体系,规范认定与管理流程,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 号),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 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乃至国际行业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单项冠军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的培育、推荐,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单项冠军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适时更新重点领域,按照单项冠军认定标准(见附件 1),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评价认定。
第六条 省级单项冠军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企业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申请通知要求,通过陕西工业经济综合信息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申请企业进行核查,严格按照申请条件,择优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见附件 3)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企业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央属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申请。企业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已经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的,不得再以该产品(生产性服务)申请省级单项冠军。
(二)评审核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
(三)审议公示。对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务会会议审定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称、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 称等。
(四)认定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投诉或举报,或者相关异议、投诉或举报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开发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结果,企业获得“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并授予证书或牌匾〔标注产品(生产性服务) 称〕。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对获得省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重点培育支持,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第八条 对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配套政策支持。
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直通车”常态化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诉求,指导企业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单项冠军企业在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开展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促进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融资上市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宣传推广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交流会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打造“单项冠军” 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单项冠军称号有效期为 3 年。到期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 3 年,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认定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若发生更 、分立、合并、重组等与遴选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省级单项冠军每年应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了解所在地的单项冠军企业发展动态,并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单项冠军年度发展报告、本地扶持单项冠军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省级单项冠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其“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
(四)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五)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单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七)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七)项原因被撤销“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对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 举报。并提供佐证
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生效前已获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20〕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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