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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就业政策清单(2026年版)

时间: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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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园区云上服务平台

一、支持用人单位稳岗扩岗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政策对象:参保企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期限: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底

政策标准:大型企业返还标准30%,中小微企业60%。

咨询电话:失业保险处029-63915129 省社保局失业和工伤保险经办处029-85218396

2.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自2018年3月27日起,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对象:小微企业

政策期限:长期

政策标准:最高贷款额度4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自2018年3月27日起,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咨询电话:创业贷款担保中心029-82211258

3.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政策内容: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成立1年以上;(2)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3)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政策对象: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政策期限:长期

政策标准: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个人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最低可至2.9%。

咨询电话:创业贷款担保中心029-82211258

4.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政策对象:企业

政策期限: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底

政策标准: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咨询电话:税务部门12366

5.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长期政策:1.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阶段性政策:3.制造业、生活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吸纳2026届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并在2026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申请期限截至2026年底。

政策对象:长期政策:1.小微企业;2.单位

阶段性政策:3.2026届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政策期限:1、2为长期,3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底

政策标准:1和2,给予一定补贴,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人均约7000元/年;3.个人社保缴纳额的25%,最长不超过1年。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处029-63915075/029-63915076

6.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1700元的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为其购买每人每月3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只能参加1次就业见习。对接收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见习单位,按照满足条件人数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对年度接收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照留用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追加发放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政策对象:单位

政策期限:长期,其中提前发放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截至2026年底

咨询电话: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29-85233397

7.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对象:参保企业、社会组织

政策期限: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底

政策标准:补贴标准1500元/人

咨询电话:失业保险处029-63915129 省社保局失业和工伤保险经办处029-85218396

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

1.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自2018年3月27日起,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村干部及乡村医生)。

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

政策期限:长期

政策标准: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咨询电话:创业贷款担保中心029-82211258

2.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底。

政策对象: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期限: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底

政策标准:减免标准为每户每年20000元,最高可上浮20%

咨询电话:税务部门12366;

人社部门:就业促进处029-63915075/029-63915076

3.行政事业收费减免

政策内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对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政策期限:长期

4.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创办者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政策期限:长期

政策标准:给予创办者每人1万元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处029-63915075/029-63915076

5.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对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补贴;

2.对企业新录用的5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员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贴;

3.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政策对象:五类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项目制培训机构。

政策期限:长期

政策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实行差异化补贴标准

咨询电话:职业能力建设处029-63915137

6.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

政策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期限:长期

政策标准:补贴标准约200元/人

咨询电话:职业能力建设处029-63915089

7.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可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可增加每人每年申请补贴2次,共计不超过3次。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各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并定期发布。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政策对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政策期限: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底。

政策标准:初级证书1000元,中级证书1500元,高级证书2000元。

咨询电话:失业保险处029-63915129 省社保局失业和工伤保险经办处029-85218396

8.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使用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300-700万元补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10-30万元补贴。

政策对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政策期限:长期

咨询电话:职业能力建设处029-63915087

9.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政策对象:困难毕业生。

政策期限:长期

政策标准: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处029-63915075/029-63915076

10.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政策期限:长期

政策标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处029-63915075/029-63915076

三、支持就业服务能力提升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给予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驿站、园区就业服务驿站、零工市场(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载体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补助。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就业公共服务。

政策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政策期限:长期

四、兜底困难人员就业

1.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期限:长期

政策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咨询电话: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29-87290089

2.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政策对象:失业人员

政策期限:长期

政策标准:一类区2138.4元/月,二类区2025元/月,三类区1926元/月。

咨询电话:失业保险处029-63915129 省社保局失业和工伤保险经办处029-85218396

五、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国有企业增人增资

政策内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底。

政策对象:国有企业

政策期限: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底

2.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规模

政策内容: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政策对象:高校毕业生

政策期限:长期

3.支持科研助理岗位招聘

 政策内容: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科研助理岗位经费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

政策对象:高校毕业生

政策期限:长期

4.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

政策内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

政策对象:高校毕业生

政策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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