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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相关问题

时间: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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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书律师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及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包括研发费用占比、科技人员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在内的多项条件。其中,研发费用占比是实践中引发争议最为集中的指标。该条第五项明确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而财务指标产生争议的原因,往往在于企业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以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等违法手段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故企业因该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往往会衍生出其他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面临虚开发票、偷税等叠加责任。

除量化指标外,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亦是实体审查的重要维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须"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拼凑专利"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之间缺乏技术上的核心支持关系,在复核环节往往难以过关。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同样会影响认定结论的成立基础。

【案例一】研发费用"张冠李戴",企业补税2.3亿元

重庆市税务局披露的典型案例显示:A公司被B公司控股后,其核心研发项目实际均由B公司的研发中心统一研发,再经授权由A公司使用和生产,A公司并无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但其由外资控股后的三个年度仍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通过大企业税务审计软件比对两家公司往来账目,发现A公司每月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给B公司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进一步佐证了研发主体的判断。最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A公司共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3亿元、滞纳金1亿元。该案提示:企业必须准确判定研发费用的归集主体,将授权获得的研发项目充当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必要条件,将带来重大税务风险。

三、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取消及责任后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是企业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是企业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四是企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最直接的后果是税收优惠的追缴。按照32号文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或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具体而言:企业此前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须按25%的法定税率重新计算,补缴差额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的,还须返还相应奖励。若企业系通过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等手段骗取资格的,则可能进一步面临虚开发票、偷税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从近年公开披露的情况看,因资格取消引发的大额补缴已较为常见,上市公司公告尤为典型:

【案例二】快意电梯:补缴税费及滞纳金合计2870万元

2025年12月,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被取消2021年至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经对所有涉税事项全面自查,需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及相应滞纳金,其中补缴税费2215.93万元、滞纳金654.28万元,合计2870.21万元。

【案例三】云南铜业子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5.12亿元

2026年5月,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其子公司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因自2022年起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包括其此前适用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3.56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4462.0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1亿元,合计达5.12亿元。该案表明,资格取消的影响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还可能波及增值税加计抵减等联动优惠。

【案例四】虚构研发骗取资格:企业补税受罚,中介被移送公安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月通报的涉税中介违规案件中,某高新技术药企申报材料中研发人员占比与研发费用结构明显不匹配,委托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超过80%,且长期维持千万元以上高位水平。经核查,该企业存在通过虚构研发项目、取得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研发费用的情形,相关研发活动不具备真实性。该企业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少缴税款233.99万元,同时违规骗取地方政府补助20万元。税务机关对涉案中介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并将虚开发票、帮助骗享补助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五】"伪高新"带病闯关IPO:虚增收入超8000万元被罚1150万元

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为在科创板上市,于2019年至2021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形下,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产品,并通过控制的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回流,虚增销售收入超8000万元、虚增利润超5100万元。证监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合计1150万元罚款。该公司除缴纳罚款外,还面临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补缴以前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虚开发票涉及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等多重风险。

四、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救济路径

要明确该问题,首先必须厘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行为本身的法律属性。在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究竟属于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许可,存在一定争议,而这一属性的界定直接影响后续取消行为的性质认定与救济路径选择。

(一)认定行为的法律属性: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之辨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核心区别在于:行政确认是对既存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甄别与认定,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行政许可则是对普遍禁止的解除,为相对人创设了原本不具有的权利或资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虽然也涉及对企业研发能力、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客观事实的审查与确认,但其法律效果并非仅仅是对既有事实的宣示——企业一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享有15%的优惠税率、财政补贴等一系列法定优惠待遇,这些权益在认定之前并不存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兼具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双重特征:从认定内容看,它是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确认;从法律效果看,它创设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等新的法律地位。

然而,从现行制度框架和司法实践来看,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定性为行政确认更为妥当。理由在于:其一,认定行为的核心是对企业客观状况(如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等)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的甄别与确认,而非赋予企业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其二,认定所依据的条件是客观、明确的技术性标准,行政机关在此过程中并无自由裁量空间,这与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通常享有一定裁量权的特征不同;其三,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一规定表明,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逻辑基础是"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即对原认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重新确认,而非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惩戒。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当企业收到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决定后,首先面临的是救济路径的选择: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抑或两者存在先后顺序?这取决于法律、法规是否规定了复议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否则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对于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先行复议。因此,企业既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认定机构(通常为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认定机构)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司法审查的重点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将围绕实体认定、程序正当性及法律适用展开全面审查:实体层面,重点审查研发费用占比、知识产权关联性、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指标是否确实不达标;程序层面,重点审查认定机构是否履行了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及专家复核程序;法律适用层面,则审查取消决定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取消决定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企业主张事实认定错误的须提供相应反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程序违法若属严重情形(如剥夺陈述申辩权),可导致撤销取消决定;轻微程序瑕疵则仅被确认违法,不影响决定效力。

(四)典型救济案例

【案例六】广州某公司行政复议案:争议实质性化解

广州某公司以2013年至2015年度企业研发情况参评2016年度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于2017年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后在资格复查中,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认定该公司申报年度的研发费用占比不符合要求,共同作出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准确认定该公司申报数据确实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事实,同时向企业充分解释说明案件事实与法律政策适用问题,并积极帮助该公司参加新一轮高新技术企业评审。最终,该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经专家评审符合评定条件,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该案启示:对于资格确属不达标但具备再认定条件的企业,通过复议程序争取实质性化解、重新参评,不失为一条务实路径。

【案例七】北京天下图案:因偷税被取消资格,补税请求未获支持

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因偷税行为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发出补缴资格被取消期间已减免企业所得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后,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因偷税行为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合法,复议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05.8万元。该案表明:因偷税等自身违法行为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对追缴税款寻求司法救济的空间极为有限。

【案例八】复核期间暂停优惠:北京顺特科技案

北京顺特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因偷税被税务稽查部门处罚。其后,主管税务机关以其存在偷税行为为由,针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并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复核期间暂停该公司自2014年度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要求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38万余元。该公司在补缴税款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通知书,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资格复核期间尚未作出取消决定时,税务机关能否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此类程序衔接问题在实务中值得企业高度关注——复核程序的启动即意味着税收优惠已处于不稳定状态。

(五)实务应对建议

企业收到取消决定后,应当立即核对通知是否载明诉权及法定期限;系统收集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科技人员名册及社保缴纳记录、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等证据材料;重点审查认定机构是否履行告知、听取申辩及专家复核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果断启动救济程序,避免因逾期丧失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同时应注意区分责任性质:对于单纯指标不达标的取消决定,应聚焦程序瑕疵与事实认定错误寻求撤销;对于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并叠加偷税、虚开发票认定的,则应在税务处理阶段即积极主张陈述申辩权利,并统筹评估行政责任与刑事风险的边界,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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